http://news.qq.com/a/20100515/000294.htm 2010年05月15日02:29 来源:京华时报裴晓兰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昨天,安徽籍上访女子李**于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在市二中院终审宣判。针对检方抗诉意见,该院指出一审判决确实在援引法条方面出现错误,但鉴于对实体判决不产生实质影响,直接纠正。据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强奸犯徐建终审获刑8年。 二中院在判决中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徐建强奸李**,并给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是正确的。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检方的抗诉意见、徐建的上诉意见以及李**关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意见,判决均未采纳。据此,被当众强奸的李**获得2300.9元赔偿。 对于徐建称自己不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及自己系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和支持。对于李**的律师李莹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李**要求赔偿的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最终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徐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检方意见 ■案件争议聚焦 当众强奸应重判 丰台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市检二分院的审查意见,均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对徐建量刑畸轻。 丰台检察院指出,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依法认定其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并非因积极悔罪而自首,而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自首,依法不应减轻处罚。 >>终审判决 自动投案可轻罚 徐建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考虑徐建系自首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徐建依法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对检方的抗诉理由和审查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 不过,一审法院确实在援引法条方面出现错误,但鉴于对实体判决不产生实质影响,法院直接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两审判决有变化 一审判决时,丰台法院引用的是《刑法》236条第1款对徐建进行判罚,该条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检方抗诉时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即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中院的终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依照的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 ■案情回放 去年8月3日晚,安徽阜阳界首市的李**进京上访时,被界首市驻京办相关负责人带至河南省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丰台区聚源宾馆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在多名人员在屋内住宿的情况下,李**遭桐柏县驻京办聘请的看管人员徐建暴力强奸。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去年12月11日,丰台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徐建有期徒刑8年,赔偿李**2300.9元损失。宣判后,徐建和李**提起上诉,丰台检察院亦于12月18日提起抗诉,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徐建量刑畸轻。 后李**嫁给一名同乡,男方并不知道她受辱一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