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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郎(正七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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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春,中国南方h市水产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加拿大伦敦城有一家公司开发了一项新技术——废旧轮胎粉碎加工回收技术。说是这项技术能把轮胎里的钢丝剥离,将橡胶粉碎,然后作为橡胶原料重新制成轮胎使用。加拿大有很多废旧轮胎,而且加拿大政府鼓励废物回收,回收轮胎不要一分钱。中国缺少橡胶原料,每年要从国外大量进口。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应该说是个好项目。原料等于是不要钱,旧轮胎加工后运回国,还可以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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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3 ~: u7 W' [+ n 加拿大这家公司通过中间人,把这项技术介绍给中国h水产公司。由于h公司不是做化工产品生意的,不懂轮胎产品,只是听人家一说,觉得这个项目很好,也没进行市场调查和技术论证,更没有请加拿大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合同,就盲目决定投资一百三十万美元,与加方成立“中加合资hc公司”,中方占公司股份的45%。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加方3人,中方2人,董事长由加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g8 `. O0 Y: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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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事会的组成情况看,似乎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有很多问题。因为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由h公司的领导挂名,他们平时大部分时间在中国,不在加拿大,而派驻加拿大的中方经理s先生不是董事会成员,根本没资格参加董事会议。因此公司开董事会,参加会的全是加拿大人。中方代表权利有限,什么事都要打电话到国内请示,加方就不把他放在眼里。把他甩在一边,不理睬他。中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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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h公司根本不懂加拿大法律,也不请加拿大律师,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条款,与对方在加拿大签定了一个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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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问题出现了,纠纷随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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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开始运转以后,中方首先发现,加方的生产成本增大,而且产品卖得并不好,公司面临亏损。中方接着发现,加方董事会在做重大决策时,根本不理睬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 H; t" ^4 L. q. N" O9 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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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经理s先生很苦恼。h公司投资一百三十万,却没有在董事会上的发言权,有一种被人踢出局外的感觉。后来中方又发现,公司的所有花费,用的全是中方的投资。加方实际上没有投入资金,只是出一个厂房和一个所谓的技术,设备都是用中方的钱去买的。加方提供的技术,口口声声说要去拿专利,结果也没拿到。实际上那个技术并不成熟,还在改进之中。中方感觉上当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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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春,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s先生找到蔡世新,请他帮助分析,怎么用加拿大法律争回他们应得的那份发言权利、股东权利和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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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Y: N0 P; r2 q: f* s' Z “为什么早不说?”蔡世新毫不客气地对s先生说,“这是我们中资企业在海外发生的通病,都是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意识。你们来加拿大做生意,根本不考虑加拿大的法律,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来套加拿大的合资企业,你可以想象有多么荒唐!你要是一开始找我帮你做,我们会依照加拿大的公司法来起草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中方公司派来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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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加方公司有一个律师负责写文件。”s先生解释说。/ T. g2 I9 q9 B9 I
5 d- R$ B. i/ v3 u “你以为他写的东西是按你们的意思写,实际上他不可能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去表达。因为他不是你们的律师,他肯定偏向他的客户嘛!”: D- n. m$ ]% t7 j9 D% E7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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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新看过h公司按中国的合资企业法起草的公司章程,那些条款只有一个框架,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没有具体操作的细节。' b; E% _, Q5 L
) Q! k* W. V: w 蔡世新给s先生上了一堂北美地区公司法的常识课,最后说:“你要明白,加拿大的法律,在公司法中,充分体现了一种‘三权分立’的概念。”- J& T' g& z3 v" c0 f; ]
$ T0 t+ }$ u% D1 {- j “怎么解释?”1 ?/ y5 d, d1 _ w* d5 |3 a
/ Z0 t# g7 z/ E5 K4 X “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大权力在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产生一个董事会出来,董事会再决定总裁或总经理。根据这个任免过程,要分别起草不同的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就是确立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分成;然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组建董事会,再通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具体操作和管理公司的运作,还要有个公司章程。这一切程序完成以后,才能开始正常运作。你们的合资协议太笼统,根本没把三者的权利写清楚,所以你们这个合资协议是不起什么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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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蔡世新这么一说,s先生也觉得事情比较严重,就让蔡世新帮助提出一个解决方案。+ B0 p( ]6 E/ ~ C
% K: e9 N& b; N v/ I4 p+ ^7 k 蔡世新说:“这个解决方案很简单,按我刚才讲的,重新起草公司章程,重新调整组织结构。”7 l1 M v$ m: P0 C8 j5 R; ?
- f+ `5 j: X( e n5 }% A0 F s先生说:“这是个大动作,我做不了主,还要向国内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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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先生把蔡世新的意见传到国内,公司的领导还是不大愿意采纳。大概觉得这事已经做错了,再花几千美元请律师,太贵了,不值得。) [( x' B0 o( q8 Z1 [) A
" e$ a/ p9 w( i& c9 {- P s先生非常生气:你再不花这几千美元,投到加拿大的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都没了!蔡世新不理解,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国内公司的头头,长年在国内,他们挂个空头衔干什么?也许挂一个头衔就多一份工资,或者多一次出国的机会?目前许多中国大公司在海外发展不太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懂国外的法律,又不肯放权。2 ]3 j& v# o2 @/ g% Y- H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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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新告诉s先生,正确的做法是:中方委派到加拿大的代表应是董事会董事,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一定要有中方董事参与。这一点,日本人做的就比较好。他们充分发挥派出人员的作用,把各种责任和章程写得清清楚楚,不用怕出问题。老是怕派去的人权力太大了失去控制,老是限制他,结果反倒被对方算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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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u; T0 b6 ?2 f2 N: w7 Q 日本铃木汽车公司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就特别尊重当地国律师和专家的意见。他们聘请了海登律师行做法律顾问,并按照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行事。他们的管理阶层除了主要领导是日本人以外,其他全是加拿大人,他们首先在法律机制上就把对方约束住了。董事会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向日本投资方负责。6 ? T' a1 \) r
2 b2 k; [, H4 k9 o2 F 中国人在加拿大做生意,老是担心董事会都是加拿大人,中方就出局了,其实这是一种不了解情况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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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新说,要是运用好北美国家的公司法,可以说在北美做生意是很容易的。你既可以放权,又可以收权,进退自如。如果董事长不称职,股东大会一份决定就可以把他免掉。股东应该知道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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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S# b' s7 X" q2 q$ `5 C 蔡世新认为,通过这个案例,中国公司应该吸取的教训很多。你挂个董事的名儿,却远在千万里之外,又不参加董事会,人家就不理睬你。但是如果把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写清楚,特别说明,董事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没有例外地要向股东大会负责。我股东在中国,你就要向我中国负责,不可以随便做出对我股东不利的决定。一旦做出,我可以随时解雇你。但是由于中国的经营者不了解加拿大的这些法律,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中国h公司的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结果。中方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算是交“学费”了。 / {" s7 n" `. {1 m8 n
& f2 H& o" X+ b文章来源:新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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